報警服務行業未來的發展方向
中國報警服務業現狀
報警服務業在中國的發展初始于上個世紀90年代,到現在有十幾年的歷程,而世界排名第一的安防公司美國ADT公司在70年代時建立了首家網管中心,開始以聯網報警服務商的身份進行運作。與國外發達國家相比,國內報警服務業的起步顯然比較晚。 江蘇省公安廳科技處的副處長陳家友認為,雖然報警服務業在中國只有十來年的歷史,但已經形成了四種模式:覆蓋一個市、縣的聯網報警系統、以派出所為中心的聯網報警系統、住宅小區聯網報警系統以及單位聯網報警系統。
一個市或縣聯網
這類系統基本是以一個市或一個縣為單位(也有以城市分局為單位),報警中心一般設在公安機關,報警信息與公安110指揮中心相連接。其用戶以金融、文博等重點單位為主,這些是聯網報警的大戶。該系統基本上是由公安機關操作運行。除一部分用戶是有標準、規范要求一定要安裝報警系統并與公安110聯網,其余用戶大都通過公安業務部門和各級公安機關進行宣傳發動,以加強單位治安防范的需要來實現。系統安裝、維護由保安公司負責,接處警由公安機關負責,保安公司收取服務費。
以派出所為中心的聯網
此類系統一般規模比較小,其用戶是派出所轄區的一般治安防范單位和居民住宅(重點單位參加市、縣的聯網報警)。系統及用戶設備的安裝由產品商提供,中心設在派出所,接處警由派出所負責。有的收取服務費。
住宅小區聯網
這種的面向對象主要是近幾年新建的城市居民住宅小區,以小區為單位建設聯網報警系統,同時建有周界報警、出入口控制、樓宇對講、視頻監控、電子巡更等系統,中心設在保安室。系統報警后,由小區保安(物業)負責核警,屬于公安處理的警情報公安機關處理。系統建設費用由開發商投入,賣房時收回,維護運轉費用靠收取的物業管理費。
單位聯網
有的比較大或是治安防范任務較重的單位,自建了聯網報警系統,中心設在值班室或是安全保衛部門,有了情況值班人員先期處置,需要報公安機關時再報警。系統建設、維護、運行費用都是單位自行負責。
存在問題 普遍規模偏小
近幾年,由于政府的推動,各地報警服務中心建設速度加快。由于在現有技術條件下,興建一個報警服務中心投資和技術門檻都不高,又缺少行業規范和準入限制,一個小公司依托一個派出所就可建一個報警服務公司,這種重復建設的現象在國內非常普遍。由于大多居民家庭現在尚未接受報警服務收費的消費觀念,報警中心主要競爭的服務對象便集中在數量有限的銀行、學校等重點防范單位。因此,絕大部分報警中心建成后長期未能形成規模效應,多數處于虧損運營狀態,達不到可持續發展的水平。另外,由于公安部門實行屬地管理,稍大規模的跨區域報警中心在與各地公安部門的網絡接駁上還不夠順暢,使得大規模報警中心不能夠快速及時地報警和出警。
各個環節相對獨立
以政府部門為主運行的聯網報警系統,在建設、維護、管理、運行方面基本是各管一段。具體情況是系統一般由供應商提供和安裝,系統建成后,供應商的任務就完成了;用戶端報警設施的安裝大多是由保安公司負責,同時有的還承擔設備的一般維修;報警中心設在110指揮中心,基本由中心負責日常的運營管理和接警;處警大都是報警地所屬派出所。這樣的建設、管理環節,責任的一致性體現較差,發生了問題很難協調,有的直接影響了系統作用的發揮。 比如,派出所民警接到報警就要及時趕到現場,而由于總是有大量的誤報警,去了也是白跑,時間一長,民警難免會對報警中心產生怨言;誤報警多了,報警中心對設備的運行質量有意見;而負責產品質量的部門檢查后一般都會認為系統沒有問題。這種相互推諉的事情比較多,影響了報警系統的正常作用。
誤報警多 浪費警力
由于報警系統經常會出現誤報,而事實上,95%的誤報都是人為造成的。以家庭用戶為例,在報警系統發出報警時,若家里有人,接警中心會與用戶進行確認警情,而如果家里沒人時,報警中心沒辦法確認只好通知派出所等相關部門出警。國內目前運行的前兩種報警運行方式卻將大量的誤報警信息直接傳到公安機關,公安機關按照正常的報警程序調動警力前往處置,其實根本就沒有報警或是不屬于公安機關職能范圍的事情,浪費了大量警力。 在這方面,國外有一些比較好的做法,如瑞典斯得哥而摩的接警中心,該中心的管轄范圍包括瑞典、挪威和丹麥三國。據公安部第三研究所的研究員馬志剛介紹,這個中心是接警處警分離的形式。即接警中心接受用戶的警情,接到警情核實后下達到處警單位,由它們處警。處警單位可以是一個、數個、數十個,這模式便于就近處警,快速處警,處警的快速,5到10分鐘到現場。這樣的處警隊伍要求布點網絡化,通信、交通工具等設備配備齊全,管理良好的非常機動的隊伍。 除了國外的經驗可以參考以外,誤報的問題還可以從多方面來解決。既然是人為的因素造成的誤報,就要從“人”的角度出發去盡量避免、減少誤報的發生。首先要求使用者對報警系統有一定程度的認識,避免因操作不當造成人為誤報;二是要求報警器材生產廠家生產一些更加人性化的產品,比如說有語音提示功能的,還有通過無線操作布防或撤防,簡化操作手續,盡量生產一些簡單實用的報警產品;三是在人為誤報難以避免的情況下,可以采取給家庭安裝網絡攝像機的方法,在發出報警的時候與監控聯動,通過視頻來復核警情是否真實。 通過視頻來核實警情的路在周界報警中用的比較普遍。大規模的報警中心都是跨區域的遠程接警,用的是寬帶網聯接。可以在報警中心的數據庫里存儲每個網絡攝像機的IP地址,當報警系統發出報警信號時啟動攝像機,這樣可以起到兩個作用,一是核實警情,確認是不是誤報,其二是如果是真有不法分子闖進防區,則可以將現場情況錄下來,作為日后的證據。
探尋報警服務業的市場化之路
隨著市場經濟體制不斷發展和治安防范的實際需求,非常需要盡快建立和完善按照市場規律運行的商業安全服務機制,報警服務公司的市場化良性運作,從而實現對政府部門提供的公共安全服務的補充。
呼喚保險公司的加入
從發達國家經驗來看,報警服務業與保險業合作大大加快了報警服務業的發展步伐。保險公司是否加入一方面取決于報警服務業自身,比如,報警系統的穩定性、安全性提高;另一方面,取決于保險業決策人士對報警服務業前景的看好與信心。但從目前國內實際運營情況看,中國保險業與報警服務業合作還處于嘗試、探索階段。現在報警服務中心出現故障或人為責任事故而造成用戶損失的概率基本為零,投保幾年來這種責任賠償基本上沒有出現過。相反,有一些警情報警中心及時上報了,但警察和公司外勤維護人員趕到現場需要幾分鐘的時間,而一些慣偷就在這幾分鐘時間作案成功,或部分成功,給用戶帶來了實際損失。而按照原產品責任險條款,這種報警系統雖然有效報警,但還出現了用戶損失,保險公司按例不能賠付。因此,報警公司與用戶常常發生爭議和矛盾。 另一方面,如果按照保險公司的建議,同時給每個用戶都上財產保險。但這種方法也很難實施,因為使用報警系統的大多用戶都是固定資產較多,保險財產價格不便確定,還有的像危險品倉庫、加油站等用戶,對這類用戶進行財產的保值界定也不好操作。
運營公司是核心
市場化運作的報警服務業的行業主體由5部分組成:當地公安技防部門、當地社會運營商、設備廠家、保險公司和用戶。而這5個主體主要是運營商為中心,其余幾個可以互不關聯,都只需與運營商協調關系即可。 當地社會運營商負責報警中心系統的建立,負責中心系統的日常運營、維護,并配合公安技防部門向全社會(智能化小區、企事業單位等等,2004.12.1日中國國務院頒發的《企事業內保條例》,提供了一個很好的政策法律依據)推廣報警器及配套器材。同時運營商負責報警系統的入網費用、月費的收納,保證整個報警系統可以良性運作。 而如何處警則需跟公安部門溝通,在市場經濟條件下,處警是有償服務,公安部門要處警需要耗費一定的人力物力,因此需要一定的資金作保障。可以采取運營公司向國家財政部門上繳一定的費用,而財政部門將這部分劃撥到公安部門的方式來支持報警中心的正常、有效的運轉。 保險方面應由運營公司與保險公司來協調保費的問題,以運營公司的名義來投保。這樣一來,如果出現因為種種報警系統而引起的種種原因導致用戶人身或財產受到損失的,則由保險公司負責賠付。
公安部門轉變角色
在理順報警服務業市場化運作的五角關系時,最關鍵的是政府,也就是當地公安技防部門的角色。長期以來公安部門在報警服務業中扮演裁判員與運動員的雙重角色。 報警服務行業屬于特種服務行業,離不開公安部門的規劃、指導、協調及出警的配合工作。在發展的初期階段,行政干預是必不可少的。通過行政干預,解決了初期建設的資金投入和防范應用的問題,使原來不了解報警系統的人們,知道了技術防范的威力,對安全需求的產生和發展起到了積極的引導作用。但是公安部門作為公共安全的行政主管部門,替代不了報警服務公司的商業運作。有時候本來應該是用戶和報警服務公司之間的矛盾,可以通過合同或是民事方式進行解決,但往往因公安機關的介入,問題就變得復雜化了。尤其是《行政許可法》已經正式實施的今天,政府行為受到約束,公安部門可以對一些特殊保護行業提出安防服務標準和要求,但不可能下發強制性的文件、法規要求單位或居民必須接受報警服務。 此外,目前中國還缺乏有實力、上規模的運營公司,而現有的大多數保安服務公司都是公安局下屬子公司,或者是由公安系統剝離出去的,因此這兩者之間的關系沒有靠市場化的手段來解決,不是真正的獨立的市場主體。而很大程度上,有一種“自己人”的因素在里面。立法明確責權利 在商業安全服務的過程中,必定會產生諸多的服務糾紛,有的甚至要承擔法律責任,從安防報警服務業的發展情況看,目前制約行業發展的一個很重要的原因就是與公安機關的接口問題,即如何切實地解決公安機關接警、處警的職責和權益。 中國人民公安大學的教授、法學博士余凌云認為,這里面存在著兩個主要的問題:首先是觀念轉變問題。有的警察以為接到公民報警后,出警、處警是他們的職責。事實上,報警公司收取了用戶的費用,是營利性的企業,它們向公安機關報警,而警察出警的法律依據是什么? 其次是法律缺失問題。由于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公安機關在上述情況下接警、處警的職責,有的報警中心及時報警了,但因為110中心布警、通知到巡警或派出所的時間太長,或警察出警的時間太長,等警察趕到時用戶已經造成了損失,因此也會引發報警公司和用戶發生損失責任糾紛。這部分的責任由誰來承擔? 還有一種情況是,一些地方政府已經通過媒體宣傳公安部門接到報警5分鐘趕到現場的承諾,但實際工作過程中往往做不到。因此,也需要政府出臺接警公司與110中心配合工作的相關規范,以約定雙方的權責。 對此,馬志剛也補充道,國外有些國家也為保安業頒布了相關法律法規,如英國有《安全系統服務要求》、日本有的《保安業法》、香港有《保安護衛條例》,使保安人員的操作有法可依,他們的責、權、利比較明確,這也值得國內借鑒。